石政〔2006〕4号
关于印发石台县财政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石台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2月6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石台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扶
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2]18号)和财政厅《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农[2002]7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
山库区专项扶贫资金、财政发展资金、科技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县级财政部门是
基本核算单位。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备查帐。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
扶贫办负责组织编制扶贫开发的中长期整体规划
及年度计划,会同财政、业务部门做好除以工代赈以外的财政扶贫项目的评审、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
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以工代赈中长期整体规划
及年度计划、会同财政、业务部门做好以工代赈项目的评审、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整个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和核算,
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统计、监测工作。参与扶贫项目计划的编制、评审、检查验收工作。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含以工代赈项目)
评审工作,并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工作。
第八条下组织实施。
第三章
第九条
专户管理
财政扶贫项目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
部门和乡镇财政所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专门核算财政扶贫资金,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拨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扶贫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对外发包的工程项目支出和村、组自建项目的材
料支出一律实行转帐。现金结付只限于村、组自建项目的劳务支出、以奖代补支出和贴息支出。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结余,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
编制项目文本报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遵守资金跟项目
走,按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款的原则。根据当年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扶贫项目计划,县扶贫主管部门应与项目乡镇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乡镇应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同时项目施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县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项工程在10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应将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所必须配备扶贫资金财务管理专职人
员,乡镇财政所扶贫资金财务管理人员负责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申拨、报帐、核算、监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向乡镇拨付扶贫项目资金分2次进行,首次
预付60%启动资金,工程竣工并进行验收和工程决算审计后拨付40%资金(工程决算审计要求在工程已竣工,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审计要求后20日内完成);资金规模小或提前实施完工的项目,可以在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县拨付扶贫项目资金程序。根据项目实施需要,
由乡(镇)统一填制《石台县财政扶贫(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审批表》,经县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报县长审批后拨付。
第十六条
乡镇拨付项目资金程序。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
目实施进度,填制《石台县**乡镇预付项目资金审批表》,经乡镇分管项目的负责人和分管扶贫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乡镇长审批后,乡镇扶贫财务管理人员方可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县扶贫领导小组下达的扶贫项目计划,原则上
不得调整。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项目标准文本,上报县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评审后,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竣工后的资金拨付。项目竣工验收由
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扶贫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验收。项目合格的,填制《石台县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必须有验收人员签名。乡镇填制《石台县财政扶贫(以工代赈)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石台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申请表》并附《石台县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帐。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和验收意见,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凭有效凭证按报帐制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的资金拨付。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
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机构依据由项目实施单位签收的“政府采购商品,设
施及服务移交通知书”到财政部门报帐。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制度是主要用于单项工程在5万元
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性项目,待工程竣工验收期满一年后,未发现非无法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如数拨付。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
县、乡、村都要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帐目。县、
乡财政扶贫资金帐务处理按照《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村委会实施的扶贫项目,村委会必须将扶贫资金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全面反映扶贫资金收支情况,并实行项目公示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由乡(镇)填写《石台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申请单》,随附有效原始凭证,经乡镇政府和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财政部门报帐。
第二十三条
有效原始凭据是财政部门预拨、监控财政扶
贫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合法凭据。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批准书,是指每年上报省有关扶贫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书,以及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具体项目实施的批复计划;
(二)政府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三)项目实施单位签收的“政府采购商品、设施及服务移交通知书”;
(四)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预付资金审批表、项目施工进度报告、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意见、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工程性建设项目,一是对外发包承建的,施工单位以工程造价开具发票,并有经手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乡镇政府负责人审批,方可报帐;二是村、组自行组织施工的,以购买原材料发票和劳务工资花名册报帐,原材料发票要有经手人签字,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要有两个以上人员经手签字。原材料发票和劳务工资花名册要经乡镇政府负责人审批。
(六)以奖代补的种养业项目和贴息项目,报帐原始依据是受益贫困户签字的,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花名册。
(七)拼盘项目,必须有拼盘项目的相关文件以及其它拼盘资金足额到位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下情况,县财政不予报帐:
(一)未经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而列入财政扶贫计划的项目;
(二)项目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
(三)不能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报帐原始
凭证和相关资料的项目;
(四)多方出资共同实施的扶贫项目,其他出资方不能及时足额按协议规定出资的项目;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支出。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要依法
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乡镇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发现有挪用、截留、挤占扶贫资金等情况发生的,将追究乡镇扶贫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对乡镇虚报项目规模,套取扶贫资金,达到项目资金20%以上(含20%),将直接处理项目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责任,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资料应完整保存,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审计监
督,对单项工程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扶贫项目必须进行审计。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定期报送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报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石台县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2003]1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机关局级以上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县人大办、
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政工科。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1日印发
共印120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