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条件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4、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多少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除此之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出资能力,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股东需要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如下: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